互联网公司下班也要谈工作是“理所当然”吗?
互联网公司加班,怎样做才“理所当然”
日前, 一位互联网高管在发微博称:“互联网公司下班后不谈工作,搞笑呢?”遭网友怒怼:“把加班和占用员工私人时间处理工作说得这么理所当然,不要脸”“一个月几千块就想让人家把命卖给你们?员工不是你的家奴”。
在互联网高管看来很“搞笑”的“不加班”问题,却遭遇网友言辞激烈的怒怼,群起而攻之,这显然表明,在这个问题上,对话双方之间存在非常巨大的分歧,甚至是“完全不在一个频道”。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互联网公司“加班”问题——到底是“不加班”搞笑,还是“加班”“不要脸”,怎样做才是算是真正的“理所当然”?在这里,笔者以为,其中作为判断依据的“理”,恐怕不能只是双方基于各自主观感受的情绪心理,而应该是更具客观性和强制约束力的法律、法理。
事实上,针对包括互联网公司在内的用人单位的加班问题,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早有十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。归纳起来,无非主要是这样三点:其一,在加班之前,用人单位事前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,如据《劳动法》,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”;其二,加班的时间应有一定的限制,不能无限过度加班。如《劳动法》明确,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”;其三,必须按《劳动法》确定的标准,向加班员工支付加班报酬,即平时加班支付150%报酬、休息日支付200%报酬、法定休假日支付300%报酬。这也就是说,如果用人单位能同时做到、满足上述三方面的法律要求——加班前与员工协商、加班时间不超过法定界限、加班后能依法给足加班费,这样的加班在法律法理上才是“理所当然”的。
但回到现实,互联网公司等用人单位的加班,是否真正充分做到了上述三个方面的“理所当然”?事实恐怕难以令人乐观。如在“加班协商”上,事实真相往往就并非如此,这正如此前媒体报道的,“互联网公司鼓励员工加班、甚至强迫员工加班已成惯例”。而“加班时间”方面,现实情况则更为不堪。如去年曾有媒体报道,“996”工作制(即“员工工作时间为早9点到晚9点,一周上6天班”)已成互联网行业潜规则,“能够做到‘准点下班’的寥寥无几”,而按照“996”工作制,意味着,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、每周72小时,均已明显超出法定加班时间。至于员工十分关心的“加班工资”问题,现实状况同样十分堪忧。虽然相比其他公司,互联网公司一直以高薪著称,但该高薪实际上一般并不包含加班费,如记者采访发现,“多数互联网公司员工表示加班并没有加班费”。这意味着,所谓高薪,某种程度事实上是牺牲加班费为代价换来的。
加班前无协商;加班时间无节制,动辄便是“996”;最后,加班工资也没有保证——这样的互联网公司加班状况,显然绝不能视为“理所当然”,不止“不要脸”,更明显涉嫌违反劳动法,被网友怒怼,无疑并不令人意外。
“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,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”。这种语境下,如果劳动者在加班过程中,加班协商、时间、报酬等方面的法定权利得不到充分报酬,不得不频繁面对强迫加班、无节制加班、无加班费加班,那么势必不可能真正实现“体面劳动”,甚至根本无从谈起。
文/张贵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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